包工头组织打砸闹事 逼迫项目停工遭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11人赔偿开发商359万元 二审择日宣判
原标题:包工头组织打砸闹事 逼迫项目停工遭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11人赔偿开发商359万元 二审择日宣判
围堵施工现场
桌椅、文件等设备设施被破坏
打砸售楼部
10月28日,云南省高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恶意讨薪案件。包工头赵某某以讨薪为名,教唆班组负责人组织农民工打砸、闹事等恶意讨薪,逼迫项目停工,从而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因此承担巨额违约金。于是,开发商将包工头及班组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441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包工头及班组负责人侵权成立,赔偿因侵权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359万余元。
事件回顾
2013年双方签订合同
约定实行包干价 工期1年
2008年11月12日,红河华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圳公司”)与弥勒市政府合作开发建设弥勒东南亚民族生态园项目。
2013年初,华圳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总承包人云南红华集团凯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凯旋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赵某某。同年1月3日,双方签订《弥勒亚澜湾东南亚民族生态园亚澜湾项目施工协议》,约定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合同约定实行包干价。
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按协议约定自行组织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他找来10个施工班组负责人,由班组负责人雇佣建筑工人。
原告(开发商):
包工头和施工班组带头
围堵工地打砸售楼部 构成侵权
华圳公司代理人称:2014年初,赵某某完成了协议约定的部分工程,却因工期延误等多种因素,赵某某和凯旋公司发生纠纷,赵某某单方提出,要按照他计算出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华圳公司和凯旋公司一直拒绝。赵某某便教唆、指使10个班组负责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及农民工打砸售楼部,驱赶售楼部工作人员,围堵工地大门,拉横幅侮辱开发商,导致工地被迫停工。华圳公司迫于压力提前向凯旋公司支付足额工程款(有生效判决认定,开发商并不拖欠凯旋公司的工程款),随后,凯旋公司向赵某某一方超额支付了工程款。但赵某某却继续召集施工班组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先后多次到亚澜湾售楼部打砸闹事,还对售楼部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打砸破坏,打伤华圳公司多名保安人员,警方多次出面解决。期间,引发过两次大规模打架事件,开发商和赵某某双方均有多人受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了多名参与打架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被告人均被判刑。
华圳公司认为,因赵某某单方违约,教唆、组织人员闹事,工地被迫停工,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对1000多住户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同时,开发商为了工地安全,雇佣大量保安人员,增加了开发商人工工资开销;开发商为了尽快完成小区建设,四处借款,从而产生巨额利息,这些都是因为赵某某及班组负责人造成的。赵某某及10个班组负责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开发商的名誉,还给开发商造成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于是,华圳公司将赵某某及10个班组负责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某等12名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4414万余元,其中延期交房违约金为530多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000多万元,土地闲置损失700多万元。同时,凯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赵某某等11人):
否认组织人员打砸闹事
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起诉的10个班组中,邓某不是班组负责人,与本案无关,不应该作为被告。11名被告人从未实施任何侵害开发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告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开发商诉称被告教唆、指使各班组农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闹事,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该代理人说,农民工在讨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开发商打伤了讨债的农民工,开发商应承担责任。假设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按侵权案件中的主观过错责任来划分责任。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
11名被告构成侵权
被判赔359万元
开发商主张邓某是参与打砸、闹事的组织者,但红河中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邓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红河中院认为: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份会议纪要以及弥勒市法院刑事生效判决书中,有7名班组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多份接处警材料,6份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闹事人员是班组负责人组织去的,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于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曾以讨要工程款为由,多次到涉案亚澜湾项目施工现场,拆除工地脚手架、围堵大门、阻碍工人施工,恶意讨薪明显存在过错,而且造成了开发商逾期交房损失,已构成侵权。
红河中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等11名被告因侵权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期向业主实际支付了违约金449万余元,该笔费用属于侵权损失。对于开发商主张雇佣保安人员的工资、停工期间产生借款利息损失以及土地闲置损失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因侵权造成开发商实际损失449万余元,属于持续产生,本案侵权行为不是持续进行,而是间断进行,审理中开发商予以认可,因此法院认定赵某某等11名被告对449万余元承担80%,即359万余元。
于是,红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华圳公司侵权损失359万余元。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红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认定的侵权损失即逾期交房违约金实际发生在2017年、2018年,开发商于2018年11月12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审理
归纳3个争议焦点
将择日宣判
一审宣判后,华圳公司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人工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土地闲置等损失,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同时,赵某某等11名被告也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不构成侵权。
10月28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中,法庭归纳了3个争议焦点:赵某某等11人组织农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打砸、闹事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这些损失应当如何计算,赵某某等11人是否应当全部赔偿?开发商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开发商认为: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组织农民工打砸闹事造成工地被迫停工,期间发生过两次大规模打闹事件,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多名参与打架的人员被判刑,赵某某等11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讨薪、暴力讨薪,导致项目停工,开发商逾期交房,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赔偿借款利息损失、多雇佣的保安人员工资损失及土地闲置损失。赵某某打砸、闹事持续到2016年4月份,他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上,赵某某等11人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赵某某等11人并没有组织农民工和闲散人员打砸售楼部、围堵工地等行为,而是农民工自发去的。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柏立诚 文 图片为一审展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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