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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认可杨达才自首情节 未采纳减轻处罚意见

文章出处: 人气:发表时间:2026-08-24 09:33

原标题:法庭不认可杨达才自首情节 未采纳减轻处罚意见

  今天(9月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达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评判认为,杨达才依法负有交代非法所得的义务,对其受贿不应以自首论处。

  对于杨达才辩护人在庭审时,曾以被告人杨达才认罪态度好,退还全部涉事赃款,建议法庭对杨达才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其巨额财产来源说不清楚,对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西部网讯(记者贾存真王莹孙鹏)今日(9月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杨达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不认可杨达才有自首情节,对杨达才认罪态度好且退还全部涉事赃款希望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以采纳,数罪并罚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504.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杨达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取他人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达才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50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其行为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充分,足以定案;对被告人杨达才犯有受贿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家庭尚有504.50129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在庭审中被告人杨达才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且对此数额均已表示无异议。故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达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达才还有504.501291万元的非法所得,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数罪并罚。

  交代受贿事实不应以自首论处

  西安中院在宣判过程中,回顾了8月30日庭审情况,称公诉人西安市检察院举证杨达才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与经过,杨达才当时并无异议。而对于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杨达才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有主动交代利用职权之便为某公司获取甲级资质收取25万元资金一事,应对受贿罪按照自首论处曾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认为,按照案发背景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杨达才在案发后纪检机关查获了其和家人在多家银行存款有1177万余元的巨额资金,这些存款已远远超过杨达才及家人合法收入。被告人杨达才作为国家公务员依法负有对巨额存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另外根据材料显示,没有证据证明杨达才是在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事实的。

  故法院评判认为,办案机关初查查明杨达才及家人名下的1177万余元财产远远超过家庭合法收入,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与其受贿或有重大关联关系,在此情况下,杨达才依法负有如实交代非法所得的义务,但其仅交代了收受某公司25万元的受贿事实,在交代之前,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拥有巨额非法所得,有重大受贿犯罪嫌疑,故对其受贿不应以自首论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减轻处罚意见不采纳

  法院综合评判,认定杨达才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样予以确认。对于杨达才辩护人在庭审时,曾以被告人杨达才认罪态度好,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建议法庭对杨达才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为其巨额财产来源说不清楚,对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为惩治腐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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